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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外地打工者失业保险可转回原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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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北京市社保局规定,外埠城镇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留京的,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由参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随失业保险关系划转至其户口所在地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一是外埠城镇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并且回原籍的。失业保险待遇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转移。统一划转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县以上社保经办机构。回原籍后,可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留京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由用人单位到参统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按照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的标准,从全市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并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本人。

  外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转移待遇分为五档

  失业前累计缴费满1年不满2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满2年不满3年的,可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满3年不满4年的,可领取9个月保险金;

  满4年不满5年的,可领取12个月保险金;

  满5年以上的,按每满1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计算,确定增发月数,但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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