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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失业金提至每人每月830元须参保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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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青岛市失业保险金待遇上涨至830元,新政从7月1日起执行。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从本月起我市将再次“提标”失业保险金,由原来的每人每月730元调整为830元,这是自2007年以来我市第七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青岛市失业保险金待遇上涨至830元,新政从7月1日起执行。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从本月起我市将再次“提标”失业保险金,由原来的每人每月730元调整为830元,这是自2007年以来我市第七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7月起失业金涨到830元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综合考虑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基础上,主要考虑物价上涨、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下发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从去年的每人每月730元调整为830元,而且六区四市执行相同的标准,以积极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的作用,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及其它待遇,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本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的范围为2013年7月1日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不包括2013年7月1日前,已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自谋职业人员)。对2013年7月至9月,已按原标准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差额部分予以补发。

  须参保缴失业保险满一年

  市人社局负责人介绍,领取失业保险金首先要满足3个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用人单位已为职工办理失业登记,并且职工本人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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