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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修订失业保险条例增女性生育期间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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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9月24日,《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当天召开的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相比较旧版条例,修订草案中做出了多项修改,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修订草案要求保障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样缴费、同等待遇。同时针对女性失业人员生育期间的情况,加发失业保险金。

  据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林应武介绍,《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十一年来,在保障劳动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上位法的出台和我省失业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亟需对《条例》进行修订。

  在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方面开展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和良好的效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经验有必要上升到《条例》中。

  “广东的失业保险基金积累畸高和待遇偏低的矛盾比较突出,而且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单一,未能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保障生活、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功能。”林应武说,其中,生活保障水平有待提高,失业保险金偏低,对女性失业人员等特殊群体的保障不足。同时,由于预防失业规定缺乏,失业保险基金只能用于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不能用于预防参保的在职职工失业。此外,促进就业措施不足,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出的项目少,仅为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没有其他比较有效的促进就业措施,如就业鼓励、创业鼓励等。“因此,要解决上述问题,均需通过修订《条例》来解决。”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旧条例规定,失业保险费的缴纳采取浮动费率的办法:用人单位应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修订草案》做出调整:用人单位以应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

  值得关注的一个变化是,修订草案删去了“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规定。林应武表示,此举可消除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的差异,保证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样缴费、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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