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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缴失业保险员工自愿离职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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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是法定义务,未缴纳失业保险,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当地有关失业保险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案情梗概:李飞虎是河北某市人,系城镇居民。自2009年12月1日起在当地一家公司从事值守工作。但该公司未依法给李飞虎缴纳失业保险。李飞虎于2011年11月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其后,李飞虎一直失业,他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了相关证明。

  去年12月,李飞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某公司支付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3888元。经过仲裁开庭审理,仲裁裁决支持了李飞虎的该项请求。

  律师分析: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是法定义务,未缴纳失业保险,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当地有关失业保险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另外,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非自愿失业,以前对此问题存有争议,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对此已经予以明确界定。所以,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某公司支付李飞虎失业保险待遇损失3888元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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