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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上海将调整部分民生保障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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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将从4月1日起调整一系列民生保障待遇标准。除已经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外,失业保险金标准、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标准、有关就业补助标准、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三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以及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也将调整。

  调整三项工伤待遇标准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本市将从4月1日开始,对2011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或因工死亡人员的三项工伤待遇标准进行调整。两项标准涉及工伤人员本人,一项标准涉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

  一是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致残一级的,增加390元/月;致残二级的,增加370元/月;致残三级的,增加350元/月;致残四级的,增加330元/月。

  二是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也进行了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2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7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30元/月。

  三是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也将同时进行调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6元。

  调整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为保障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的基本生活,本市自2006年建立了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挂钩的机制。按照上述机制,从4月1日起,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将随城镇“低保”标准作相应调整,由每人每月50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7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增加30%。调整后增加的费用,将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相关政策文件正式颁布后,将在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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