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日起,宁波按1100元和980元两档上调最低月工资标准,按9元和8元两档上调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其中,宁波市十区行政区域内(江东、江北、海曙、镇海、北仑、鄞州、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统一为最低月工资标准1100元、最低小时工资标准9元,其他县(市)和杭州湾新区可在两档中自主确定。
根据规定,有四项内容不纳入最低工资标准:一是加班加点的工资;二是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四是个人缴纳的最低住房公积金。上述四类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880元
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标准、低标准养老保险和外来务工人员保险缴费基数也作了相应上调。
具体来说:4月1日起,宁波全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80元,比现行的672元增加208元;企业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最低月缴费基数和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办法中涉及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调整为1100元;企业为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的社保套餐从现行的179.4元增加到216.9元,每人每月增加37.5元。
另外,市属各区公益性岗位工资也相应提高,具体按最低工资标准的180%确定。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