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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实施《失业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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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东省于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按照规定,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的职工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单位拒不参保的要收到处罚。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佀志广指出,在国家上位法中,对不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只强调责令其补缴,而《条例》则明确规定由单位赔偿,广东的这一创新条款,更充分地保障了职工合法权益。因为现实中,不少单位在招工时不为职工买失业保险,很多打工者要么不了解政策,要么怕砸饭碗,也不敢细问,成了“打黑工”的。按《条例》规定,如果单位还敢这样做,打工者在合同解除后有权“追溯”。

  打工者失业可领一次性补助

  新出台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打上了鲜明的“广东烙印”,其中对外来工、农民合同制工人“区别对待”,尤其引人注目,这也是结合广东外来人口多、就业流动性大的现状作出的人性化、便民化规定。

  《条例》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并且所在单位已按规定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原单位所在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缴费年限长短,为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据了解,对农民工的一次性补助标准已拟定为: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按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发给,以后每多缴纳一个月加发1%。

  为使《条例》更便民,第30条还规定,失业人员可选择在原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同时,流动就业的失业人员可凭流动人员就业证等证件证明材料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等手续,不必回户籍所在地办理失业登记。

  这样一来,既让外来工得到更多经济实惠,又有利于促进再就业。比如一名户籍在梅州市的流动人员在深圳市打工后失业了,他可选择在深圳申领失业保险金,这样,他能拿到的金额大约相当于在梅州能拿到的两倍。

  同时,《条例》还规定,单位拒不参保或擅自停缴保费,导致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能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由单位按失业人员、农民合同制工人按规定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总额的两倍给予一次性赔偿。这一政策将让那些企图钻空子、不为农民工买失业保险的无良单位付出经济代价。

  此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条例》扩大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除农民外,外企聘用人员、私企从业者等所有工薪劳动者都可享有失业保险制度所赋予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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