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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基金在我国的使用情况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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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相关规定,我国的失业保险基金在为了适应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失业保险工作现状,将失业保险基金分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统筹层次是指失业保险基金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管理形式。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统筹。

  《条例》在此基础上,对统筹层次作了相应调整。提高统筹层次,有利于发挥失业保险的互济作用,增强基金承受能力。

  《条例》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失业保险工作现状,规定了相应的统筹形式。规定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这将原来大部分实行县级统筹的地区提高为市级(地级市)统筹。

  这样规定主要考虑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工作基础较好,市场就业机制正在逐步形成,有条件实行全市统筹。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全市统筹的实现方式,可以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全部基金,也可以统筹调剂使用部分基金,以充分发挥基金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各省、自治区根据情况确定。

  根据我国行政区划,城市分为三种:

  一是直辖市,目前有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和重庆市;

  二是地级市,即设区的市,截止1997年底,全国共有设区的市222个,市辖区72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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