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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调整2016年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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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办〔2016〕129号)精神。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办〔2016〕129号)精神,结合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有关规定,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于近日下发《关于2016年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标准调整的通知》(榕医保〔2016〕124号),对2016年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标准进行调整,执行时间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2015年度福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2478元。按照福州市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3644.55元,最高不超过15619.50元;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3123.90元,最高不超过15619.50元。

  同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3644.55元,按10%的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金额为364.46元。退休人员达不到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月补缴基数为3123.90元,按10%的费率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月补缴金额为312.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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