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产假工资待遇的相关法律规定法律求助
网友提问:
孕妇产假工资待遇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想知道国家法律关于产假待遇的相关法律是什么法的第几条有什么规定内容。剖腹产晚育妇女,公司要按北京市的最低工资而不是我平常的基本工资发。我在网上查的法律规定不是这样的,我想知道什么法的那几条规定了及规定的内容好跟公司协商。谢谢!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方面,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另一种是实行了生育保险统筹,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相关法律常识: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执行细节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