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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保中心详解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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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日前,记者从天津市社保中心了解到,《社会保险法》从去年7月1日施行以来,有关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是否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受到关注。
  问: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本人申报的实际工资性收入核定。

  问:外国人来中国就业时已经达到或超过我国规定的退休年龄的,是否还需要参加社会保险?

  答:外国人来中国就业时已达到或超过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问:外国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缴费时间如何确定?

  答:2011年10月15日之前已在中国境内就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国人,统一从2011年10月15日起参保缴费。2011年10月15日至2011年12月31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2011年10月15日起免收滞纳金。2012年1月1日之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2011年10月15日起收取滞纳金。2011年10月15日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从在中国境内就业开始之月起参保缴费。

  问:外国人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外国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本人无须亲自到社保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每月8日前自行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保法规定,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缓缴、减免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问:外国人参保后,享受哪些社会保险待遇?

  答: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

  外国人合法入境的,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证明其生存状况,不再提供上述规定的生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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