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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国家最新产假规定出台:产假延至98天 产假期间不得降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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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虽然产假看起来是增加了8天,但是由于没提及晚育假,所以这样算来其实质是减少了的。网友戏称这是“坑妈”,“现在工作压力那么大,晚育在所难免,这样的规定,真是让大龄女青年伤不起啊。”

  事实:晚育法规都是地方在制定如果真如专家所言,女性可能无法再享受晚育假,那么对晚育的女性而言,产假确实是反而减少了。不过,现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1988年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跟这次的征求意见稿一样,通篇也未提及晚育假的相关规定。

  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才有关于晚育的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那晚育产假有多少天呢?晚育产假有什么规定?

  各个地区关于晚育的规定不尽相同,由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详细规定。如《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等省市与四川的规定相同: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另外,广东省晚育产假增加15日,河北省为增加45天,山东晚育产假增加60天……

  不必担心:国家没规定地方补充也算数那么,各省的规定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是怎样的关系?晚育的“优惠”是不是在新规之后真就不存在了?

  相关人员表示,如果新规出台后,国家性法规中明确规定了晚婚晚育的具体产假,那么地方性法规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会按照国家性法规严格实施;如果《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没有规定晚育的产假情况,那么地方可以制定相关法规进行补充,仍有法律效力,即《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育增加产假30天的规定,依然适用。而目前,四川地区晚育妇女的产假就是为国家现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的90天,加上《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30天“晚育假”,共计120天,而纯母乳喂养的产妇,还会增加30天,也就是5个月150天。

  另外,四川省妇联权益部相关人士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产假由90天增加到98周,和晚育增加产假30天,并不冲突,妇女可以“重叠”享受这些待遇。

  世界各国产假时间大不同事实上,产假多少天,在国际上并没有统一标准。世界各国对产假的规定长短不一,丹麦、瑞典、挪威、斯洛文尼亚等国家的产假均有52周或更多,而埃塞俄比亚产假仅有4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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