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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育后办证 申领生育保险起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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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1年7月,王女士生育了一个女儿。根据有关规定,她可以到社保中心领取一笔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于是,王女士来到社保中心办理申领生育保险手续。由于王女士的先生系再婚,曾生育过一个孩子,因此按照规定,虽然王女士系首次生育,仍须办理再生育子女申请。

  执行计生政策

  义不容辞

  本案主审法官王艳姮指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国家实行计划生育能够有效促使人口发展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更加有效保障妇女和新生人口的权益。城镇生育保险体系正是从社会保障的层面执行计划生育这项基本国策,同时也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

  据了解,《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将“属于计划内生育”作为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必要条件之一,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对符合再生育子女条件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办理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按照规定执行好计划生育政策是每个公民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当然,在强调公民应当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也应当看到行政机关除了要严格依法行政之外,有必要更多地从立法本意和法律实质出发,把工作做得更细一点、服务更到位一点。本案中王女士曾先后两次到社保机构咨询有关情况,但遗憾的是两次都未获得明确的指导,而本该以便民利民为宗旨的办理须知却因为内容过于简单而被行政相对人所诟病,这些都应该引起行政机关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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