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医疗费用单据;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管理,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按照企业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审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存入银行的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企业以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
职工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职工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午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费。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列入企业管理费用;缴纳的滞纳金在自有资金中列支。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兼并、破产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清偿应负担的生育保险费用,并一次性缴纳。
企业、职工及其亲属虚报、冒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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