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参保人员分娩期间、新生儿因疾病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出生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的,提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出生证明、住院病志、医疗费收据、费用明细等相关材料,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给予报销。
七、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度1—5月份参保人员分娩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凭相关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领生育医疗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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