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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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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向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自发布之日起便迅速引起了群众的热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向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自发布之日起便迅速引起了群众的热议。

  其中备受关注的莫过于以下两点:一、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第七条第一款)。二、为了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八条)。

  尽管条例将产假延长了8天,但群众的呼声普遍反映产假太短不足以完全恢复体力且难以满足哺乳期的需求,若勉强去工作也是得不偿失。事实上很多女性为了保证孩子的哺乳而不得不放弃现有的工作,回家专心带孩子,这就造成了很大的机会成本。与之相反的是,私企老板对延长产假的要求叫苦不迭,声称无力承担因产假而增加的额外费用,因人员有限,企业整体运营也会受影响。

  产假成本难以合理摊分,对雇员和老板均造成了不小的困扰。为了解决这个棘手的问题,以切实保障育龄女职工的利益,优化生育保险势在必行。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和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育龄女职工参保生育保险,对家庭和工作均有利。

  到2010年末,我国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23亿,虽然覆盖范围相比往年已有较大幅度提高,但覆盖范围窄仍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据相关规定,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为所在城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持有所在城市工作居住证的外埠人员。如此看来,那些没有当地户口甚至没有与企业签劳动合同的外来女民工,大多数并未得到生育保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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