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2016年11月15日,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12号),明确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等基本规程。
一、基本原则
问: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坚持权责分明、数据共享、高效便捷、安全规范的原则,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时足额征缴,维护参保单位和个人的权益。
问: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怎么样的征收模式?
答: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实行“单位申报、社保核定、地税征收”的模式。
问:《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是否全省适用?答:该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由于深圳市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办法明确深圳市可自行制定本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办法。
二、参保登记
问:哪些单位和人员纳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范围?
答: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纳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范围。
问:机关事业单位在哪里办理参保登记等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答: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中央驻穗二级预算和省属驻穗、省垂直管理一级预算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中央驻粤和省属其他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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