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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人缴费不足15年能否办退休?社保局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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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还能办理退休吗?这一问题比较有代表性。对此,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作出了解释,因户籍所在地不同,存在不同处理方式。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还能办理退休吗?这一问题比较有代表性。对此,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作出了解释,因户籍所在地不同,存在不同处理方式。

  本地户籍要缴满15年才能办退休手续

  蓬江区户籍的李叔今年8月就满60岁了,过去曾断断续续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现在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10年,还未满15年,不符合按月申领退休金的条件,他该怎么办?

  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回应,根据规定,李叔8月到达退休年龄后,有三种选择。一是继续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直至累计缴费满15年,便可申办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二是申请将职工养老保险转入蓬江区城乡居保,待达到城乡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三是选择向社保部门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

  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本地户籍的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其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携带身份证、银行卡到参保地所属的地税部门办理顺延缴费,直至缴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

  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我省户籍人员),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可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省内跨市流动就业,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省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身份证与档案上出生时间不一致怎么办?

  身份证和档案上出生时间不一致,办退休以哪个出生时间为准?最近,江海区参保人吴女士遇到件“烦恼事”:当她去办理退休手续时,她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是1967年11月,而她的身份证的出生日期为1966年11月,她对自己该什么时候申请办理退休感到很疑惑。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解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以档案最早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吴女士档案中最早的《职工入职履历表》等资料记载认定其出生日期为1967年11月,因此,在没有更早的辅助材料的情况下,工人身份的吴女士办理退休的日期应为2017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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