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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名灵活就业人员领取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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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从事职业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劳动报酬不固定的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员;被用人单位雇用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工作3个月以上人员;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个体从业人员;从事出租车营运人员不属于灵活就业人员,不能获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毕业之后工作一直不稳定,还好享受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让我的生活有了保障。”双桥区灵活就业人员李建华说。1月24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2016年市本级共有922人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总金额540.218万元。
 
  据了解,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从事职业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劳动报酬不固定的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员;被用人单位雇用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工作3个月以上人员;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个体从业人员;从事出租车营运人员不属于灵活就业人员,不能获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此次补贴对象为2016年8月31日前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在办证地劳动保障事务站登记备案的灵活就业人员。持外地《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以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为准,可享受补贴;毕业两年内的(2014年及以后毕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可享受补贴。
 
  对符合条件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并按社平工资或低于社平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给予养老保险每月480元/人(按社平工资60%缴纳养老保险的每月补贴340元/人,按社平工资40%缴纳养老保险的每月补贴230元/人)补贴,医疗保险每月110元/人补贴。单笔仅申报养老或医疗保险或单月申报同样视为已补贴一年。
 
  对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补贴从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次月开始计算,认定前的失业期间不属于灵活就业,不予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享受3年。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最多2年。对于本年度灵活就业不足12个月的,按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期限给予补贴,不足一年按已补贴一年计算。另外,申报灵活就业,一律在办证地申报,不得跨街道、跨县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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