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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养老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可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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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另外,居民养老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可继承,家属还能领丧葬补助。
 
  根据济政发20141号文件规定:“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
 
  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800元丧葬补助金。”另据济政字201440号规定:“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参保人死亡后,家属只需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即可按程序领取到上述待遇。社保局提醒:一定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注销和申领手续,以免因注销超期而影响领取丧葬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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