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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个人不用缴费 用人单位应参保并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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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昨日从市政府网站获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我市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全市所有用人单位自2016社保年度起,应按《通知》要求参加生育保险。

  记者昨日从市政府网站获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我市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全市所有用人单位自2016社保年度起,应按《通知》要求参加生育保险。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具体事项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另行通知。

  《通知》强调,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及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且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按规定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其中,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

  参保男职工本人可享受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津贴和医疗费用待遇,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应当自生育之日起12个月内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6个月内携带相应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此外,职工因异地居住等原因,需要在统筹地以外地区或非协议定点生育医疗机构生育的,应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经同意后就医。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具体转移接续办法由省人社厅另行制定。

  随军家属个体经营免征三年营业税

  我市鼓励随军随调随迁家属自主择业创业

  本报讯(记者卫琳)记者昨日从市政府网站获悉,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厦门市鼓励军人随军家属和军转干部随调随迁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若干措施》,9月1日起正式执行。

  《措施》指出,我市鼓励有就业、再就业意愿和创业需求的随军随调随迁家属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并按规定享受补贴。

  我市将对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发放基本生活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与市低保标准挂钩,累计发放年限不超过5年,同时积极引导随军随调随迁家属求职就业,对自主择业的随军随调随迁家属从社保、工资等方面给予补贴。

  我市加大对随军随调随迁家属自主创业的扶持力度,对于随军随调随迁家属在我市新创办经营实体,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经营每满一年给予3000元/户的自主创业奖励,最长不超过3年。对自主创业的随军随调随迁家属,可在本市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经批准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财政给予贴息,对个人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我市还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实施创业税收优惠,自领取税收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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