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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自愿”签下不买社保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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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刘女士于2014年11月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安排在市区某医院担任清洁工一职。刘女士告诉记者,签合同时,自己只有签名和按手印,由用人单位填写后续信息。
  “用人单位代签劳动合同上的信息是否合法?”“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吗?”“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关于不购社保的自愿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员工能否得到相关补偿?”近日,本报接到刘女士的相关报料。
 
  据了解,刘女士于2014年11月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安排在市区某医院担任清洁工一职。刘女士告诉记者,签合同时,自己只有签名和按手印,由用人单位填写后续信息。签完合同后,用人单位收走了本该属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这让刘女士感到不安和困惑。“我只有小学文化水平,对合同内容了解不多,而且很多信息都是后续代签的,自己并不知道用人单位填写的信息内容。如果以后出现什么纠纷,自己都没有合同维权。”
 
  同时,刘女士还认为,用人单位当初与自己签订的关于不购买社保的协议应该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针对刘女士的报料,记者随后联系了该物业管理公司清远办事处的负责人李姓经理。该经理表示,该公司于2014年7月份进驻清远,对于用人单位代签劳动合同上的信息,“一般用人单位都是这样操作的,由用人单位代签信息”。至于刘女士所说的合同收回一事,李经理解释,出于有员工丢失劳动合同的经验,公司现在统一为员工保管,如果员工需要可以申请,公司随时还给员工。该经理承认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关于不购买社保协议的事实,但不购买社保的协议是否出于自愿,李经理则三缄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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