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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欺诈罪 严重者可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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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以往,骗取、多领、冒领社保金或社保待遇只是由社保经办机构采取停保、追回保险金,抑或行政处罚,由于刑事制裁不足、违法成本过低,并不能根本杜绝骗保行为的发生。现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4月14日通过的刑法266条解释,骗取社保犯罪行为将以诈骗罪论处,诈骗行为最高将判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日前,三门峡市社会养老保险中心根据省人社厅的统一要求,对全省重复领取养老金、重复参保等疑点信息进行了认真协查,结果发现三门峡市有二名退休职工曹某某、吕某某在本地办理退休手续后,仍然在异地重复领养老金,目前该中心已按规定停发了其养老金。曹某某、吕某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了骗取社保犯罪行为。现实生活中,有个别参保职工或其家属在不经意间已触犯法律,自己却浑然不知。该中心在此提醒参保职工,切勿触碰法律底线。

  该中心副主任任冬梅表示,目前,养老保险欺诈行为从形式上可分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涉及基金的违纪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参保登记和待遇享受环节,具体表现在:参保单位伪造或虚构参保条件,如提供虚假劳动合同、虚构劳动关系等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并补交养老保险费;通过涂改职工出生日期,使不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提前办理退休并领取养老保险金;伪造档案及个人身份,重复领取养老保险金;退休人员死亡后不及时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死亡手续,继续冒领养老金等等。

  以往,骗取、多领、冒领社保金或社保待遇只是由社保经办机构采取停保、追回保险金,抑或行政处罚,由于刑事制裁不足、违法成本过低,并不能根本杜绝骗保行为的发生。现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4月14日通过的刑法266条解释,骗取社保犯罪行为将以诈骗罪论处,诈骗行为最高将判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中心提醒广大参保人员:一是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应如实提供参保资料;二是个人档案应妥善保管,办理退休手续时要如实提供,切勿自作聪明对档案进行变更涂改;三是参保职工死亡需及时申报办理各项待遇领取手续。对于瞒报冒领养老金或重复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在追回冒领金额的同时,将依照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市民若发现社会养老保险骗保行为,可拨打电话0398-2911675进行举报。

  (朱志平)来源:三门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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