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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投保意外险在学校内受伤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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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陈先生介绍,去年9月1日开学时,他向保险公司交纳了30元的保险费,为儿子投保了一份学生、儿童保险,保险期为半年,保险公司出具学生、儿童保险专用收款收据一张。
  每个新学期开学时,家长都会通过学校给孩子购买30元至50元不等的意外保险,但是如何利用这份保险来维权呢?大多数家长对此并不太清楚。11月18日,眉县法院行政庭就审结了一起校园保险理赔案件,希望能引起家长对保险理赔问题的重视。
 
  孩子受伤意外保险却拒赔
 
  据陈先生介绍,去年9月1日开学时,他向保险公司交纳了30元的保险费,为儿子投保了一份学生、儿童保险,保险期为半年,保险公司出具学生、儿童保险专用收款收据一张。然而,在2013年11月27日,儿子小明在学校玩耍时,不小心被学校的铁门夹伤右手指,导致右手环指末节挤压断伤。
 
  陈先生说,儿子受伤后,立即送往宝鸡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期间总共花去医疗费7470.41元,出院后想起曾经为儿子办过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于是我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没想到保险公司拒绝理赔。”陈先生说,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知他,儿子受伤时没有在保险条款约定的医疗机构治疗而拒绝理赔。
 
  多次协商未果,陈先生决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于是他向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不愿调解法院判保险公司理赔
 
  眉县法院受理此案后,办案法官在审理时多次与保险公司联系调解,保险公司代理人向法院提出,若调解,可以按保险合同中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保额3000元支付。而小明的代理人要求保险公司全面履行合同不愿调解,坚持要求法院判决。
 
  针对这一情况,办案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签订后,没有向投保人小明提供保险合同相关条款,更没有向投保人小明作出对免责条款注意说明的义务,所以这份保险合同中涉及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格式条款对被保险人小明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义务。保险公司称小明没有在保险条款约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不予理赔的理由不符合常理,应予以驳回,于是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小明医疗保险金7470.41元。
 
  判决书送达后,保险公司不服,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小明因意外受伤所支出的医疗费是正确的,维持了一审判决。二审判决送达后,被告保险公司自觉履行了全部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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