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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职工医保参保人今后须上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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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5月14日,记者从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太原市政府办公厅已印发《太原市职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管理办法》,今后,全市140多万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都要参加职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伤害险),以确保发生意外伤害后得到救治。

  5月14日,记者从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太原市政府办公厅已印发《太原市职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管理办法》,今后,全市140多万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都要参加职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伤害险),以确保发生意外伤害后得到救治。

  意外伤害险是补充医疗保险

  太原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意外伤害险是政府主导,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由太原市参保人员申请参加的补充医疗保险。”意外伤害,是指突发、外来、非本人意愿造成人身伤害的客观事件。因洪水、地震等巨大自然灾害导致的伤害除外。

  意外伤害险在资金筹集、报销、经办管理等方面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接。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方式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一致。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意外伤害险保险费征收和相应费用的报销,对受托承办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公司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费用从社保卡中缴纳

  按照新规,意外伤害险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2元/月/人(全年24元/人),该缴费标准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作相应调整。意外伤害险保险费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社保卡)中缴纳,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从公务员补助金中划扣。

  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将协助受托保险公司,与参保人员签订意外伤害险服务协议,依据签订人数统一划拨资金,随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

  在医院直接报销

  参保人员参加意外伤害险后,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意外伤害险报销。意外伤害医疗费报销实行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即在医院直接报销。意外伤害险报销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及最高报销限额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住院报销管理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自意外伤害发生5日(死亡的48小时内)向意外伤害险服务中心报案,经意外伤害险服务中心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予以系统审核通过处理。符合条件的住院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出院结算时由意外伤害险管理网络系统进行“一站式”结算处理。未经审核通过或应由第三者责任人员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意外伤害险费用中报销。

  同时,参保人员因突发疾病造成身体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也由意外伤害资金报销。但是,因癫痫发作、精神病发作、病理性骨折或脑卒中等突发疾病造成身体意外伤害的,发生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

  参保人员同时诊治意外伤害伤病和其他疾病的,意外伤害伤病医疗费由意外伤害险报销,与意外伤害无关的其他疾病,其医疗费用则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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