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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社保中心认为社保公平还有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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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按照逐一改革的思路,不知何年何月才能让“五险”同时实现跨省转移。之前,尽管养老保险跨省转移获得舆论肯定,但改革并不到位。
   国务院日前批转人社部、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社保基金会联合制定的《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并下发通知要求贯彻执行。“十二五”期间我国将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累计合并计算(6月28日《新京报》)。
 
  各地医保现状有人总结为四个问题:医保政策不统一、操作流程不一致、信息系统不对接、医保基金不流动。为此,受伤最大的两个群体是跨省务工的农民工兄弟和退休后异地生活的老年群体。今后,医保缴费年限将各地互认并累计,可为流动人口异地就医、异地结算提供有效保障。
 
  从2009年起,安徽、浙江、江苏和上海就开始探索建立泛长三角地区的医保互认合作机制;珠三角地区也表示力争五年医保卡互通。《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的出台,意味着医保互认在全国将是“一盘棋”,比区域内的医保互认意义更大,当然操作难度也更大,因为各地情况差异很大。
 
  据相关报道,2009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就明确提出“以城乡流动的农民工为重点,积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同年,有关部门出台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事实证明,制定政策易,执行政策难。如此,“十二五”期间能否落实医保跨省转移让人有些忧虑。
 
  从部分地方医保互认探索情况来看,操作上确实有不少障碍,除了上面所说的四个问题外,最重要的还是地方利益会作怪。因为各地缴费比例、财政补助水平以及支付水平各不相同,那么,医保水平高的地方就会认为“吃亏”。而要扫除这个障碍,必须统一政策,并加大中央财政对落后地区补助力度。
 
  在笔者看来,此次提出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既是为了落实社保法,也是为了配合之前推出的养老保险跨省转移,否则,可以异地养老,但无法异地就医。医保政策与养老政策配套后,让中国社保水平前进了一大步。但是,先养老保险跨省转移,再医疗保险跨省转移,这种碎片式的改革并不太理想。
 
  包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在内的“五险”,组成了中国社保体系。按理说,社保改革应该是统一行动——统一改革、统一转移接续,但却切成了几块,变成了一项一项改革。尽管这是因为每一单项改革都有一定艰巨性,逐一改革便于推进,然而却影响到中国社保体系的完整性和保障效果,不利于社保公平的实现。
 
  比如,本应属于农民工的企业缴费部分应该全部转移,但只能异地转移12%单位缴费——部分资金被地方社保部门无偿占有。这也必然影响到农民工的养老质量。
 
  也就是说,从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来看,就距离养老公平有差距;医疗保险转移接续能否实现医保公平,同样让人担心。再加上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推进,可以说,社保制度、社保现状距离公众期待的社保公平还有很大的差距。
 
  尤其让人不能理解的是,规划纲要还提出,研究制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这意味着养老“双轨制”继续存在下去,公务员群体照旧“开小灶”。舆论质疑多年的顽疾还要以新的制度来“护航”,何谈社保公平?
 
  要想实现社保公平,一方面是完善社会保险法。比如,把公务员群体纳入到统一的社保法律,“五险”的跨省转移都应该在法律上进行明确;另一方面是加强执法。社会保险法在2011年7月就已正式实施,但是,像医疗保险跨省转移却是滞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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