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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无社保维权难 勤杂工工作9年仍难讨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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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补缴社会保险的事例层出不穷,但是当那些在国企和私企工作了十年或者几十年的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聘或者变相除名,他们要求老有所养、老有所靠提出补办社保的请求,却被用人单位拒绝,即使依法维权诉讼获胜,等待他们的仍是执行困难,法院判决、劳动仲裁变成一纸空文。
  面点师闫宝珊依法维权成“被告”

  今年45岁的闫宝珊是西安蓝田县安村人,依照当地的传统,18岁那年他参加了县上举办的烹调班,经过2年的刻苦学习,他考上了国家特二级厨师,主要从事中式烹调和面点制作。1984年,他只身一人来到西安,先在西安东方大酒店工作。1990年7月,他被招工到长兴招待所在餐饮部当厨师,到2010年,整整工作了20年。他每天早6点上班到上午8点30分,休息半个小时后,从上午9点一直工作到下午2点;再从下午5点上班到晚上10点。为了安心工作,他顾不上回家夏收,也顾不上秋播,只能把地租给别人代种。

  上世纪90年代,闫宝珊每月工资只有200元,到了2007年,他每月工资涨到1500元。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长兴招待所和他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从2009年起,他的工资从1500元,降到1200元,最后降到600元,说发的是生活费。到2010年,连生活费也停发了。

  闫宝珊家中上有70多岁的父母需要赡养,下有两个上学的儿女,每学期上学需要13000元,在这种情况下,他只能靠打零工维持生计,有时到别的饭店、餐馆打工一天挣100元,有时几天找不到活干,只能呆在家里吃闲饭。2010年,他多次讨薪无果,要求办理社保遭拒,于是,向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2010年9月2日,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陕劳仲字[2010]166号裁决,裁定长兴招待所与闫宝珊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支付闫宝珊2010年1月至5月的生活费2250元;长兴招待所按照国家及陕西省、西安市有关规定为闫宝珊办理社会保险并交纳各项社保费用;长兴招待所支付闫宝珊双倍工资差额16500元。

  长兴招待所不服裁决,将闫宝珊起诉至碑林区人民法院,称:2003年1月25日至2009年1月25日期间,该所将全部餐厅设备及场地发包给职工王某承包经营,闫宝珊是王某的雇员,和王某属雇佣关系,与其所无劳动关系。长兴招待所无义务为闫宝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义务为其办理1990年7月至2010年5月社会保险及补交费用。

  碑林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作出和陕劳仲字[2010]166号裁决基本相同的裁决,长兴招待所不服裁决,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9月30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闫宝珊以为打赢了官司,就可以拿到工资补偿,长兴招待所就会为其补办社保,但到目前为止,他没有拿到一分钱的补偿,也没有人为其补办社保。他们一家6口人,现在只能靠妻子张亚玲在西安当清洁工每月1300元的工资维持生计。

  据记者了解,与长兴招待所发生劳动争议的共有9人,其中年龄最大的60岁,最小的30岁左右,他们要求补偿工资和补办社保的要求也同样遭到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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