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合同人。书立各种类经济合同的,以立合同人为纳税人。立合同人,是指合同当事人。
(2)立账簿人。建立营业账簿的,以立账簿人为纳税人。
(3)立据人。订立各种财产转移书据的,以立据人为纳税人。
(4)领受人。领取权利许可证照的,以领受人为纳税人。
4.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