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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将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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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将本人社保卡转借他人就医;伪造、编造病历、处方、疾病诊断证明和医疗票据……上述情况均属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对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除将被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外,还将处骗取金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将被追责

  将本人社保卡转借他人就医;伪造、编造病历、处方、疾病诊断证明和医疗票据……上述情况均属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对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除将被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外,还将处骗取金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一、个人以非法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该条款加大了罚款标准,加大对个人恶意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利于威慑违法行为,更好地维护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

  二、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答: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环节看,有的伪造身份证明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有的伪造、编造档案年龄、特殊工种等年限和病历等办理提前退休;有的伪造、编造人事档案,以增加视同缴费年限;有的伪造、编造用工关系、工资报表等证明材料补交养老保险费;有的伪造、编造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证明文件等。

  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环节看,有的将本人身份证明及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就医;有的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或者社会保障卡就医;有的伪造、编造病历、处方、疾病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票据;有的伪造、编造劳动关系、工资报表等证明材料参加医疗保险或补缴医疗保险费。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哪些责任?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2、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3、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4、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5、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四、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按照第9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此外,第94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91条中规定的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五、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出现哪些情形,要依法给予处分?

  答: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六、违反《社会保险法》规定,涉及的刑事责任主要有哪些?

  答:1、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泄露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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