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医疗与重大疾病险
以重大疾病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疾病保险,一般称为重大疾病保险。即只要被保险人确认罹患了保险条款中列出的某种大病,无论是否已经发生医疗费用,也不管一共发生了多少费用,都可获得保险公司的约定额度的补偿。这种保险不需要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费用发票。
案例:今年41岁的张先生是某中小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单位为他购买了社保,2008年,张先生自掏腰包投保了年年安康保障计划30万元,2009年3月,张先生遭遇不幸,因心肌梗塞在医院住院治疗。社保赔付了张先生医疗的大部分费用,保险公司则一次性给付其3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
张先生患心肌梗塞后无法从事劳动工作,张太太是家庭主妇,家庭经济状况急转直下,孩子在读初中,需要供养,张先生本人还需要一些药费及营养费,这些都是社保无法解决的。30万元的保险理赔款对张先生一家而言是雪中送炭。
社保医疗与定期寿险
定期寿险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或全残,则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若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健在,则保险合同自然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不退回保险费。定期寿险的保险期限有10年、15年、20年,或到50岁、60岁等约定年龄等多项选择。目前我国市场上的保险产品主要分为储蓄型和保障型,定期寿险具有“低保费、高保障”的优点,保险金的给付将免纳所得税和遗产税。
案例:赵先生33岁,是一名国家公务员,社保自然由单位购买,不过,赵先生仍觉得保障不够,于是,2007年投保了30万元的定期寿险保障计划。2009年,赵先生因“左肾癌并全身多处转移”身故,保险公司赔付了33.6万元身故保险金(其中3.6万元为续保保额增加奖励)及67200元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他的妻子。
赵先生有社保,单位的福利也很好,他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基本由社保和单位负责。但他妻子的收入不高,丈夫身故后家庭经济一落千丈,6岁的女儿今后教育还需要一大笔费用,这些是社保无法帮忙的,商业保险使他家人未来的生活得到一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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