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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必须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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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伤事故发生之后,受伤劳动者想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获得赔偿,其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工伤认定,这就牵扯工伤认定机关的选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伤认定必须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案情】

  李某是海淀区某社区的住户,在北京市房山区某汽车公司从事电焊工作,与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根据双方约定李某在公司负责汽车的焊接工作。某日,李某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随后被送往当地一家社保指定医院接受治疗,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事情发生后,汽车公司既未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报告,也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李某家属在与公司就劳动保险事宜未达成协议后,向其住所地海淀区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劳动关系证明,申请对李某的死亡进行工伤性质认定,同时提交了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该证明书记载“患者因脑出血、脑疝于16小时内在医院急诊科死亡”。海淀区劳动保障部门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申请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所以拒绝了李某家属的请求,要求并告知应向房山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

  随后,李某的家属向单位所在地房山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行政部门受理了李某家属的申请。审理过程中,单位认为李某突发疾病不属于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但是没能提供有力证据予以证明。劳动保障部门在调查中了解到,汽车公司职工李某在车间完成准备工作到工作岗位后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16小时内死亡。根据工伤认定证据规则,劳动保障部门于2004年6月作出《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李某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认定李某之死视同工伤。

  【案例分析】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看出,李某家属在寻求法律救济的过程中遇到两个问题:一方面,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向哪个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另一方面,对于工伤性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争议的由谁承担举证责任?我们就结合此案的具体情况分别予以评析:

  1.、工伤认定必须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工伤认定的管辖权,我国实行的是属地管辖和统筹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也就是说,工伤认定必须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这里的用人单位所在地体现的是属地管辖,而“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体现的是统筹地管辖。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并不是按行政级别设置的,根据相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确定。需要注意的是,直辖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但不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项,所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按照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本案中,李某的工作单位在房山区,其劳动保险统筹也在房山区,所以根据工伤认定管辖权的规定,应当由房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李某的家属向李某住所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是与工伤认定管辖相违背的,所以,海淀区劳动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正确的,并且符合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2、对于工伤性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部门具有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其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必然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立场、观点不同,这势必会导致对于认定事实产生争议,劳动者认为伤害性质属于工伤,而用人单位却认为不属于工伤,那么,此时究竟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如果认为不构成工伤,必须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用人单位不能提供有力证据予以证明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所提供的证据依法予以工伤认定。

  本案中,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工伤事实予以审查、认定过程中,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受伤性质不属于工伤,但是其没有能够提供有力证据予以证明,所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李某家属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其是依据工伤认定举证规则予以认定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李某之死视同工伤,其认定过程和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是正确的。

  【律师总结】

  工伤事故发生之后,受伤劳动者想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获得赔偿,其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工伤认定,这就牵扯工伤认定机关的选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伤认定必须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由于各地保险统筹情况是有差别的,所以作为法官我们建议,在进行工伤认定之前应先对当地的保险统筹情况进行了解,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会减少不必要的救济障碍的发生。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对于工伤性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争议的,根据法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行政部门要严格遵守,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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