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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新政策实施:鉴定办理流程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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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人社部和卫生计生委联合颁布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4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人社部和卫生计生委联合颁布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4月1日起开始实施。

  昨日,海都记者从漳州芗城区社保中心了解到,这是国家首次颁布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明确了不少新的内容,如骗取工伤保险的处罚,工伤鉴定的时限,工伤鉴定上门服务等,对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为工伤职工提供公平公正、便捷服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办法》明确了工伤鉴定时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另外,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办法》第三十条还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鉴定结论、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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