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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辽宁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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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指导意见。
  调整后的最低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45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20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000元/月。

  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月增120元

  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120元。调整后的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工亡人员的配偶850元/月,其他供养亲属800元/月。

  辽宁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结合“三项待遇”的实际情况,对待遇提高水平进行适当调整,但对规定的“三项待遇”最低标准不得调整。各市(县)在本次待遇调整后,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的待遇水平仍低于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应统一调整到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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