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扩大对不参保单位处罚力度加大
此前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适用范围为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新修改的草案将这一范围扩大,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同时,草案还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此前,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此外,新修改的方案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基金支付。
2004年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工伤医疗费、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辅助器具费、工伤康复费、工伤认定调查费、劳动能力鉴定费、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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