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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从缴费到索赔如何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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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伤保险:从缴费到索赔如何细化案例如下:

  因此,笔者建议,工伤保险缴费方式可以多样化。除了以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外,在缴费方式中,增加建筑企业“一次性缴清工伤保险费”的收费方式。具体做法是,按“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由建筑企业在工程承包之初,按照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提取工伤保险费,并一次性向社保机构缴足费用;对小饭馆、小作坊等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按其雇工数量,收取定额工伤保险费。

  工伤索赔程序,应简化

  案例:2005年l2月,佟某因工伤双足跟粉碎性骨折,但单位没有与其签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致使佟某仅仅在确认劳动关系环节就进行了一次仲裁、两次诉讼,用时一年半;此后又在工伤索赔时,经历一次行政复议和八次仲裁诉讼,最终于2008年9月才领到赔偿金。

  草案第三十二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和职业病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认定和鉴定的标准、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建议: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工伤等的认定应当简捷、方便,但如何才能做到简捷、方便,还应该补充可操作性强的条款。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需细化

  案例:2006年l0月,张某在工地干活时,脚踝被钢筋捆砸伤,医院初步诊断为脚踝骨折,医生要求其进一步检查和治疗,但同去的单位负责人称没关系,只花了600多元让医生给张某打了石膏。由于没有及时治疗,张某的右腿最终被鉴定为八级伤残,落下终身残疾。由于张某所在的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也拒付医疗费,直到2008年l2月底,张某才拿到2万元的赔偿。

  草案第三十七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不影响个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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