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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伤认定有标准 24小时内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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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哪些情况可以认定工伤?哪些情况视同工伤?哪些情况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后如何办理工伤事故备案手续? 本文将一一作答。

  近来有许多读者来电咨询,哪些情况可以认定工伤?哪些情况视同工伤?一旦发生工伤后,应该如何办理?针对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记者走访了天津市社保中心,请有关负责人进行解答。 

  问: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者是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问: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视同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问:什么情况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问:职工发生工伤后如何办理工伤事故备案手续?

  答:1、备案时限: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于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参保分中心工伤保险科书面备案。用人单位如遇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办理书面备案的,应先通过电话或传真告知参保分中心工伤保险科,并于5日内向参保分中心工伤科补报两份《工伤事故备案表》。对于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施工企业进行事故备案时,应首先向参保分中心登记部门申报《建设项目农民工备案确认表》,分中心登记部门审核录入受伤农民工所属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信息后,再向分中心工伤科申报《工伤事故备案表》。

  2、备案要求:用人单位可在参保分中心领取《工伤事故备案表》,或直接从天津劳动保障网上下载(www.tj.lss.gov.cn/“网上下载”栏目,文件名称: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业务用表)。填写《工伤事故备案表》时要说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经过、伤害部位及伤害程度、现场证明人和医疗救治情况。对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还需说明工伤职工上下班的时间和路线,单位和家庭地址,是否向交管部门报警等情况。经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报分中心工伤保险科。

  3、注意事项:⑴用人单位在结算期后招录的职工,当月未能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参保分中心登记部门进行参保预备案,并于次月参保缴费时补缴上月的工伤保险费。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⑵用人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在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问:如何办理工伤职工登记?

  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30日内到参保分中心工伤保险科办理工伤职工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应填写《天津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1、工伤职工公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2、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3、市(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原件;4、按建设项目参保的建筑业农民工还需提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建筑业工伤证》复印件;5、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还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死亡证明。

  用人单位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提供的工伤职工登记材料完整的,分中心办理工伤职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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