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
《北京市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还规定,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住院90天以内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过90天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同时,工伤职工符合出院条件拒不出院的,发生的医疗费用要由工伤职工个人负担。今后工伤医疗机构为工伤职工出院带药量或门(急)诊开药量最多不能超过一个月。
5.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费率调整
《关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费率调整的意见》规定,本市2003年12月31日前参统的企业,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仍按现行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自2004年4月1日起,企业属于第一行业类别,现行费率为0.6%、1.2%、1.3%、1.4%的调整到0.5%;企业属于第二行业类别,现行费率为0.3%、0.4%、0.6%的,调整到0.5%;此外,企业属于第三行业类别,现行费率为1.1%、1.2%的,调整到1%。
6.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
为加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管理,《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要求,今后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由其就诊的工伤医疗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伤残及职业病状况提出配置建议,并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
据了解,上述六规定与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一样,都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还将继续出台两个配套文件《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支付操作暂行办法》和《关于发布北京市工伤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这些相关文件也将发布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以便市民查询。各项配套文件相对应的旧规定也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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