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期发布通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试点即将开展。有不少参保人询问深圳社保是不是要“五险”变“四险”?据了解,深圳此次未纳入试点,目前深圳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仍维持原状。深圳有“生育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不少参保人表示,分不清楚两者区别。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了《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方案要求,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各地要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降低、基金收支平衡。重庆等12个城市在2017年6月底前启动合并实施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左右。
此次广东省被纳入试点工作的城市是珠海。深圳此次未纳入试点,目前深圳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仍维持原状。
两险种保险缴纳对象不同
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最近有很多参保人咨询“生育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有什么区别?
据了解,深圳市生育医疗保险和深圳市生育保险是目前并行的两个生育相关险种,两者同属生育险,但在参保人群、缴费标准、待遇项目等方面不同。其中,生育医疗保险是年满18周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本市户籍居民,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参加的生育险种。生育医疗保险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征缴和核定待遇,生育医疗保险费由居民本人按月缴纳。
生育保险是为了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在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而推行的生育险种。自我市生育保险施行后,单位职工不再参加生育医疗保险,而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的征收对象为本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