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用人单位注册内容及主要经营生产业务发生变化的,应当携带营业执照和有关证明材料,及时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办理行业类别变更手续。从办理变更手续次月起,相应调整其基准费率。
二、对《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奖励率作如下调整。
(一)浮动费率: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具体办法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一类行业: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率高于130%低于或等于160%的,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浮至120%;高于160%的,上浮至150%。
2.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率低于或等于30%的,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至50%;高于30%低于或等于60%的,下浮至80%;高于130%低于或等于160%的,上浮至120%;高于160%的,上浮至150%。
(二)奖励率: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率低于或等于30%的,奖励10%;高于30%低于或等于60%的,奖励5%。
(三)用人单位的浮动费率和奖励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计算一次。当年调整浮动费率时,用人单位上年度基金收支率不实行累计计算。浮动费率和奖励率的具体标准按照《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奖励率一览表》(附件2)执行。
三、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按照本市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其中,本市留存百分之十,向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上解百分之五。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职业康复、伤残人员异地安置和基金不敷使用时的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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