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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三类人今起可补缴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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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从济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获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出台《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5〕29号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按照省的相关规定,结合济南实际,对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即2011年6月30日之前),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作出部署。

  记者从济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获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出台《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5〕29号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按照省的相关规定,结合济南实际,对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即2011年6月30日之前),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作出部署。符合条件的人员本月8日起可以申请补缴。

  符合补缴范围三类人:

  统筹范围内,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具有济南市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具有济南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的基数和比例】

  ——个人身份补缴,上年度社平工资60%为基数

  一是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按补缴各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缴费基数上、下限和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用工单位和职工因客观原因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济南市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补缴费用由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分别承担,一次性缴清。

  二是以个人身份补缴的,统一以补缴时济南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补缴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一次性缴清。

  【补缴年限】

  ——涉及年龄的计算时间均截至2014年12月31日

  一是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人员,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二是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济南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即1996年1月1日)。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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