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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1月1日起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下限24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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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含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将进行调整,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也同步调整:缴费基数上限为13404元,即2013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基数下限为2408元,即全省2013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私。
   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含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将进行调整,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也同步调整:缴费基数上限为13404元,即2013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基数下限为2408元,即全省2013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值的60%。
 
  据悉,个人缴费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以上限为缴费基数;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以缴费基数下限为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根据其收入状况在我市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分流安置中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我市本次社保缴费基数下限2408元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缴费基数。
 
  在缴费比例上,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按15%、个人缴费按8%计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20%计征;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按1.5%、个人缴费按0.5%计征;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按0.5%计征;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按1%计征;汕头市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按8%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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