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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社保个人服务办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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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户籍员工办理结算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如员工曾更换单位,则单位证明应由目前为本人缴交社会保险的单位提供,而不是由原来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提供。
 八、1992年8月1日前已参保的,须持写有当年参保记录的红色小册子及单位填写完整的《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到相应征收部门分管员处补录后,才能办理结算保险金业务。

  九、每月20日以后为社保托收时间,此时办理退(转)保业务可能会遇到当月保险金未到帐的情况,员工最好等保险金到帐后再来办理。(可通过社保网站和电话服务热线查询到帐情况)。

  如员工原用人单位有一段时间欠缴费,也会出现这一时段保险金未到帐情况,员工应回到原单位查询清楚,以免个人财产受到损失。

  参保员工个人帐户上如有未到帐记录,员工又急于要求退(转)保时,须由员工作出书面声明:“本人自愿放弃XX年XX月前未到帐的社保个人帐户保险金。”并签名确认。手续齐全的,予以办理退(转)保手续。

  十、为保护员工自身利益,建议非深户籍员工更换单位或暂时辞工时不要急于退保。确实要离开深圳时,户口所在地有社保接收机构的,把社保转回户口所在地;无社保接收机构的或确实已到退休年龄的再考虑退保。退(转)保时应由员工工作的最后一个缴费单位开退(转)保证明。

  十一、不管员工是否在深圳,是否继续缴费,只要员工没有办理退(转)保手续,员工个人帐户始终在社保机构的电脑系统里保留。同时,单位开出的退(转)保证明没有有效期限,员工可以在任何方便的时候于工作时间前来办理。因此,员工如不是确实准备离开深圳,而在深圳继续工作的,就不必要办理退(转)保手续。

  十二、退保应由参保员工本人亲自办理,不得代领。因客观情况确实须由他人代领的,应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代领相关社会保险金的委托公证书,并提供委托人、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委托人的社保卡、单位证明。并由代领人亲自办理。

  十三、未将行政、组织关系调进深圳而户籍已迁入深圳并在深圳参加了社会保险,且现已在其他城市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员工申请结算在深圳缴交社保的个人帐户金额,须提供身份证、社保卡、户口簿、内地的退休证(均需留复印件)、深圳用人单位证明等前来办理。

  十四、转保原则上是将员工个人帐户的养老保险金转移到员工户口所在地。如果员工持有非户口所在地城市的社保机构接收函,并自愿承担转保过程中的风险时,我中心也可按员工要求将社会保险转移到指定的城市。

  十五、由于目前各地社保机构无法接收医保和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所以这两项金额不能转移,只能转存入员工个人银行帐户。

  十六、深圳户籍人员以个人缴费形式缴交社保的,在办理转保业务时,必须到相应社保个人窗口结清当月生成台帐的社会保险金,否则无法办理转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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