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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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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9年11月2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组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将市人事局的有关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办公室(信访接待处)

  职能:负责局机关内部行政管理工作;承办市人大议案、政协提案;负责信访工作等。

  政策法规处

  职能: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负责机关内部法律事务、行政执法监督、法制宣传工作;审查改制企业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等。

  [招聘会现场图片]

  招聘会现场图片

  综合计划与基金监督处

  职能:编制全市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统计、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全市社保基金的监督与管理;拟定企业职工工资分配政策、最低工资标准,发布企业工资指导价位;负责企业军转干部及1953年前参军的企业职工等特殊群体解困政策的落实工作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处

  职能: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受理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查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依法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实施行

  政处罚;拟定农民工工作的政策措施,督促检查农民工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等。

  劳动争议仲裁处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职能: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负责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审查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有关工作(“三方”由劳动部门代表政府,企联代表用人单位,工会代表劳动者组成);协调处理因签订的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参与调解和处理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负责全市劳动争议仲裁员、调解员资格正式和执行公务证书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

  就业处

  (市就业和社会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职能:负责拟定全市城乡就业规范和基本政策;负责市级就业、再就业经费的使用管理;负责就业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开发就业、转移就业工作;负责境外公民来肥就业和介绍出境就业;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四级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做好就业服务工作等。

  培训处

  职能:负责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和发证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负责高技能人才工作;对合肥地区技校及师资队伍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等。

  养老和失业保险

  职能:负责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有关政策;拟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审核企业职工退休等。

  医疗保险

  职能:负责拟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制定全市医改具体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和年审工作等。

  工伤和生育保险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职能:负责拟定工伤、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负责职工工伤、职业病的认定及其伤残等级鉴定等。

  农村社会保险

  职能:拟定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基本政策并组织实施等。

  组织人事处

  职能: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干部职工的计划生育工作等。

  监察室

  职能:负责监督检查局各处室、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政策法规和上级规定的情况;受理对局各处室、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处理局各处室、各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组织开展局系统内的廉政建设工作。

  机关党委(宣教室)

  职能:负责局系统的党务工作;负责局系统的对外宣传、政务信息报送工作。

  编辑本段局属单位

  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

  职能:负责全市社会保险登记工作;负责参保单位及个人缴费的申报、审核工作;负责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建帐、管理工作;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工作等。

  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

  职能:负责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工作;审核、发放死亡离退休人员的丧葬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等。

  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职能: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申报工作;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工作等。

  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

  职能:负责全市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工作;管理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拨付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协助做好失业人员的就业培训工作等。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职能: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的审核、支付工作;管理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负责全市医疗保险救助工作;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结算医疗保险费用;负责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等。

  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

  职能:负责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的发放工作;管理全市工伤、生育保险基金;负责对全市工伤、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康复器具配置机构的监督、检查。

  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职能: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工作;参与因劳动争议案件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等。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

  职能: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受理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查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依法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组织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负责12333服务热线工作,为群众提供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等。

  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市职业介绍中心)

  职能:主要负责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用工备案、境外来肥就业人员的审批备案工作;收集、发布职业供求信息;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全面指导协调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代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保障相关事务;负责全市劳服企业管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

  职能:负责全市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维护工作;负责社会保障卡的电话挂失业务等。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职能: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考核工作;负责全市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工作;负责对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评估和监督;组织实施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市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技工学校)

  职能:负责全市失业人员的就业指导培训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全市创业者培训班的培训工作;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生活服务中心

  职能:负责局机关的后勤服务及局系统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编辑本段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

  方针、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基本标准;研究拟定地方性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规章,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体系和执法体系,代表国家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职权;受理劳动保障的投诉和举报,参与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案件;指导、督促企业制订和完善内部劳动规章;参与评定市级综合性奖励工作。

  (三)

  研究拟定促进城乡劳动就业的政策、措施;编制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规范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拟定就业再就业政策,组织实施就业再就业项目;拟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转移就业的政策、措施;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境外公民来肥就业和介绍我方人员出境就业的管理工作。

  (四)

  贯彻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依据国家颁布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职业技能鉴定的具体办法;拟定就业再就业培训政策、规划并组织指导落实;制定全市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指导师资队伍建设;依法审批和管理社会职业培训学校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组织制定职业技能竞赛的具体规则和办法;开展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工作。

  (五)

  拟定劳动关系调整的规则和配套措施;推进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化;综合管理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监察工作;受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和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参与处理劳动关系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加强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报告、监督、预防和处理工作。

  (六)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及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的劳动保护政策,研究拟定相应的地方性政策规定,并监督执行。

  (七)

  研究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调控措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综合协调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贯彻执行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

  (八)

  研究拟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研究拟定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

  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十)

  制定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并对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运营、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一)

  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管理规划和政策,协调指导社区开展服务工作。

  (十二)

  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查和年度审核工作;研究拟定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及管理办法;监督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等政策的实施。

  (十三)

  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四)

  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科学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五)

  组织指导县、区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和开展相关业务,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干部的业务培训。

  (十六)

  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编辑本段印发通知

  各县、区劳动局

  现将《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五日

  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管理职责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失业人员管理,保障其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中被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全市失业人员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失业人员具体的管理工作业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

  (二)制定本地区的失业人员管理工作规划和政策;

  (三)负责全市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和组织就业前培训工作;

  (四)负责全市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核定发放工作;

  (六)按规定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

  (七)负责全市失业人员调查、统计工作;

  (八)指导三县、四区失业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区户口失业人员档案的接收、保管工作;

  (二)负责核定本区户口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并填制失业人员发证名册、通知书;

  (三)核定汇总上报本区所属街道报送的有关报表;

  (四)配合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失业人员就业前培训工作;

  (五)负责代办本区户口的失业人员退休手续及管理工作;

  (六)指导辖区内街道失业人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以下简称街道工作站)有关失业人员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街道失业人员的登记、发证,建立失业人员管理台帐;

  (二)负责本街道失业人员每月失业保险金的签领、上报和发放工作;

  (三)负责本街道有培训要求和求职愿望的失业人员的统计工作;

  (四)指导本街道社居委对失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居委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室(以下简称社居委工作室)有关失业人员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根据街道提供的失业人员名单,了解情况,并逐人建立联系卡。

  第二章失业登记

  第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在终止或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名册》、档案、以及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失业人员档案等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档案材料按户口分检到区并通知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取回。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7个工作日内向失业人员所在街道工作站发出《失业人员发证通知书》及《失业人员登记花名册》。

  第八条失业人员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到,参加失业指导培训。

  第九条失业人员参加失业指导培训后7个工作日内,持培训证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身份证、1寸免冠照片2张,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工作站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第十条街道工作站根据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下发的《失业人员登记花名册》,办理《失业人员登记证》和有关事宜,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失业人员登记证》发给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办理重新就业手续、转迁档案关系时以及退休、死亡后,街道工作站应及时收回失业人员登记证。

  第三章失业保险金申领与发放

  第十一条失业人员符合《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见附件四);(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下列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辞职的;(2)自动离职的;(3)参军的;(4)出国定居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第十二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和《求职人员登记表》,建立职业指导跟踪服务卡,在承诺积极求职、并接受职业培训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

  第十三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被确认后,自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人员被批准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除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外,本人应在每月的1-5日(双休日、节假日顺延)到街道工作站办理签领手续。失业人员当月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签领手续的,其当月失业保险金视作放弃,不予补领。

  第十四条失业人员一次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一次申领期满后仍未就业的,如果要求继续领取,必须再次申请。由户口所在街道、区根据其求职情况,确定其是否可以继续领取后一个申领期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按其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重新核定再次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其前次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合并计算,合并计算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十六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住院的,可按规定向户口所在街道工作站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并提供住院单、出院单、失业人员登记证、医疗费原始发票、本人病历等材料。

  纳入核定医疗补助金的住院治疗项目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失业人员登记证、领取人身份证及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户口所在街道工作站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第十八条失业人员在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记录等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迁,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应领取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转入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迁入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发放,期限为失业人员迁出时尚未领完的月份。同时,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还应按失业人员尚未领完失业保险金的50%计算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一并转入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向户口所在街道工作站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由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持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四章失业人员的培训和就业服务

  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可以凭失业人员登记证到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定点职业培训单位,免费参加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各街道工作站负责组织有职业技能培训要求的失业人员报名登记工作,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汇总上报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组织培训(也可市、区联合培训)。

  第二十四条培训机构对所有参加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的失业人员实行微机管理,建立失业人员培训档案,定期向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推荐。

  第二十五条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凭失业人员登记证可自愿免费进入市职业介绍中心人力资源库;并可免费参加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组织的招聘活动。

  第二十六条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应当努力求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拒绝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推荐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停止领取申领期限内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引导和帮助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采取各种形式向失业人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指导、政策咨询,帮助特困失业群体就业等服务。

  第五章失业人员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失业人员档案管理的工作内容:

  1、接收、整理、保管、转递失业人员档案;

  2、出具失业人员身份认定、学历学位、出国政审等相关证明;

  3、按规定为有关部门提供失业人员档案利用;

  4、维护失业人员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做好保密和保护工作;

  5、补充、完善失业期间产生的有关档案材料;

  6、办理与失业人员档案有关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失业人员档案材料主要包括:

  1、发生的招工、招生、调动、聘用、入伍、退伍、复员、转业等有关情况的材料;

  2、劳动合同、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材料;

  3、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材料;

  4、履历材料;

  5、按规定应归档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送达的档案材料须经系统整理、编目,做到完整齐全。

  第三十一条失业人员档案转递时,应由用人单位派专人送达,失业人员本人不得自带转递。

  第三十二条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档案时,必须进行核对登记,经审查无误后办理接收手续。

  第三十三条失业人员就业时,用人单位凭失业人员招工录用通知、单位调档函、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提取档案。

  第三十四条失业人员因升学、入伍等,需转递档案的,须凭升学、入伍等有效证明及调档函提取档案。

  第三十五条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可自愿选择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管档案,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六条失业人员退休后,其档案仍由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保管,待条件成熟时移交有关部门。

  第六章失业人员退休

  第三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本人向户口所在街道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失业人员档案委托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劳动保障事务代管的,其退休手续由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办。

  第三十九条失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七章其他

  第四十条如发现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按《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二条市辖三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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