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医疗期,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和固定工相同。
(3)医疗期满后,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同时按本公司工龄,每满1年增加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另外,患重病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50%的金额;患绝症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100%的金额。
3.对农民合同工和临时工。
(1)对农民合同工,公司根据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龄,给予3~6个月的医疗期;对临时工不超过3个月。
(2)在医疗期,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固定工基本相同。
(3)医疗期满后,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酌情发给一次性个月(如3~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的范围。
1.执行日常工作、临时指定或经同意的工作时的伤害;
2.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上级批准但对公司有利的工作时的伤害;
3.在从事技术发明或改造时的伤害;
4.因工出差或工作调动期间及往返途中的意外事故导致的伤亡;
5.工作中受伤但未察觉,事后发作疼痛而不能工作。
6.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旧伤复发而导致伤残或死亡;
7.因紧急任务加班,不能回家休息,临时在现场睡眠发生意外事故,且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
8.在日常工作中,与坏人作斗争而遭坏人伤害;
9.因严重医疗事故而使病伤恶化,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实;
10.在本公司食堂就餐而食物中毒;
11.参加公司或代表公司参加各种文化体育活动比赛时伤亡;
12.参加公司组织的参观旅游、政治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时伤亡;
13.各种职业病的侵害(卫生部规定为9类99种)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