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市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数据,统一于每年7月1日调整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根据市统计局发布的《深圳市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和《深圳统计手册—2004》,深圳市2003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0611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为2551元,比2002年度涨了199元。
一: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1531元,最高缴费基数调整为7653元,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2551元。
根据国家规定,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缴费基数不得超过300,这样可以保证个人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但又不超过这一基本生活标准。这个调整,对7月1日退休后的员工才起作用,7月1日以前退休的员工还是按以前的规定执行。
购买养老保险中,如是深圳户口,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9和5;非深圳户口,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8和5.待遇补偿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等。其基数调整为2551元,也意味着待遇补偿包括的内容也相应调整。
二:在职人员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1531元,最高缴费基数调整为7653元,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为2551元。
在职人员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的最低、最高缴费基数是分别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300计算出来的。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样。不同的是,购买综合医疗保险(单位购买比例为8,个人为2)是可以看门诊,而购买住院医疗保险(由单位全部购买,比例为1)不能看门诊,只能报销住院费用。生育医疗费用由单位全部购买,比例为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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