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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实施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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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柳州市实施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将于12月23日截止,12月24日起经办机构将不再办理该项业务。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负责人提醒,符合条件的人员应抓紧时间办理相关手续。

  柳州市实施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将于12月23日截止,12月24日起经办机构将不再办理该项业务。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负责人提醒,符合条件的人员应抓紧时间办理相关手续。

  2007年以来,柳州市有10万多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后自谋职业的人员,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补缴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大部分人员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切实解决了老有所养问题。但截至目前,仍有部分符合条件人员仍未办理补缴手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将在今年12月23日截止,12月24日起经办机构将不再办理该项业务,符合条件的人员须抓紧时间办理。

  按自治区文件规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企业职工(含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以其他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参保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和在企业工作的原始凭证,向柳州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从参加工作之月起由其个人按桂政发〔2006〕54号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本金和利息。其中,在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起补缴,之后按规定继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原在企业工作期间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可按我区现行政策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由人社行政部门确认)。上述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缴费人员补建个人账户。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从办理补缴次月起即可领取养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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