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有没有形成中国社会保险模式呢?针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分歧仍然较大。抛开对于“模式”本身的内涵与外延上理解的差异,简单梳理一下,分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种不同的观点中。
第一种观点认为,就社会保险而言还没有“中国模式”。因为模式是一个成形的东西,而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有很多的东西现在还没有成形。中国社会保险目前还处于制度的“碎片化”阶段,城乡之间严重分割,完整的社保体系框架结构仍在探索和完善的过程中,远未定型,尤其在农村相当一部分的地区还没有被社会保险制度所覆盖的情况下,谈社会保险的“中国模式”为时尚早。
第二种观点认为,中国社会保险没有“中国模式”,但有“中国道路”。正像当初经济改革一样,我们现在的社会保险建设也是“摸着石头过河”。改革开放以来有一个基本经验,自下而上的摸索创新与自上而下的指导推广相互促进,缺一不可。这就是社会保险建设的“中国道路”。
第三种观点认为,中国的社会保险有模式,但是具体模式还不清楚。在改革之前,中国城镇社会保险是国家主导、企业负责实施的模式,农村社会保险实际上是以国家、集体为基础的模式;改革以后,现在还说不清楚到底是一个什么模式。
第四种观点认为,中国模式是客观存在的。尽管社会保险中国模式确实还在形成之中,但中国模式是不容回避的,这好比人的一张脸,总会有自己的特色。中国具有和世界各国不同的很多特点,社会保险一定应该有独具特色的发展状态,这就是模式。这一模式在基本形态和运行上,必须考虑三个因素,一是生产力发展水平,特别是人均GDP,这是各国社会保险在基本模式的选取上都必须考虑的。二是中国原有的社会结构和文化传统。例如家庭结构和家庭文化,尽管中国社会家庭发生了巨大变迁,但其基本保障功能依然很强大。以留守儿童为例,中国在大规模人口流动的背景下,并未出现西方工业化过程中的流浪儿童群体严重影响社会的状况,这不能不归功于中国原有家庭结构与文化,包括家族力量在儿童社会保障中的重要作用。三是中国的社会管理模式和特色。和西方不同,我们的社会管理体制有自己的特色。这不仅表现在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多党合作的政治体制上,也表现在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这势必影响社保管理与运行机制的设计,例如社会化管理与集中行政管理等问题。因此,社会保险中国模式是一个值得讨论的命题。
社保法选定中国社会保险发展目标
尽管对于中国社会保险模式发展状态或阶段的认识存在差异,但是中国社会保险需要发展出符合中国实际的模式已成共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无论从它的改革重建过程,还是一些主要的制度安排设计看,都有着鲜明的不同于欧美国家的特色。中国的历史和国情背景奠定了社会保险“中国模式”的基础。中国社会保险的建设面临着比历史上的欧美国家艰难和“残酷”得多的环境和条件,它是在中国经济相当落后、薄弱的阶段,在国家改革转型的艰难时期,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用几乎是“从头做起”的方式一步一步建立起来的。20多年来,社保体系的建设既是改革、发展的重大成果,又始终是促进中国改革、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中国社会保险也比欧美国家的社会保险承担起更加重要的社会功能,它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配套环节,也是改善民生、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还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措施。
20多年来中国社会保险实行了“国家主导型”的体制,由此构成了“中国特色”最鲜明和突出的体制特征。但中国社会保险的“国家主导型”同欧美国家社会保险的“国家化”救助共济制度两者之间存在一定区别,中国在社会保险的决策、调控、管理等方面发挥了更加全面、更加集中、更加直接的国家(中央政府)领导、决定作用。没有这样一种体制,中国不可能在如此艰难的环境下,在短短20多年的时间内,使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和重建取得实实在在的进展。没有这样一种体制,中国社会保险不可能在自身复杂艰难的改革中同时又促进整个国家的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社会保险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也走过一些弯路。总体看来,尽管社会保险“中国模式”尚不成熟,更没有最后定型,但是中国社会保险新格局已与计划经济下的社会保险模式存在本质的区别。与当今世界主要社会保险模式相比较,《社会保险法》通过立法强调社会保险金的筹集由单位(雇主)、职工(雇员)、国家分担,待遇的分配带有一定程度的互济性,政府要对社会保险承担主导作用等,更接近于“社会保险模式”,从城镇已经进行的改革和农村正在进行的改革都可以看出这一点。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保险法》虽然没有明文界定中国社会保险模式,但是至少已经大体选定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目标。
由于正在探索的社会保险“中国模式”从旧模式演变而来,尚带有一定的原模式的色彩,需要进一步改革,而借鉴过来的他国经验也有一个与中国国情、特别是与中国独特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磨合问题,因此,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险模式尚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离我们要达到的目标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需要在发展过程中直面制度转变的挑战,不断调整和完善。从这个角度来看,《社会保险法》没有明确中国的社会保险模式,不仅不能算是一个遗憾,反而体现出一种尊重现实面向未来的立法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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