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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无业可享50%生育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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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2011年1月1日起,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中央、省、部队驻青有关单位均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统一按缴费基数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从2011年1月1日起,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中央、省、部队驻青有关单位均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统一按缴费基数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根据《关于印发青岛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市人社局日前出台了实施意见,细化了诸如生育保险享受条件和待遇、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和结算等相关问题。

  分娩前连续缴费一年享待遇

  自2011年1月1日起,青岛市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生育保险享受条件和待遇。职工到医院生育时携带本人社保卡、身份证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即可确认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格,不再需要提前开具生育介绍信。生育时需到我市规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才可报销。生育保险享受条件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一年”指的是职工分娩前的一年,停保后怀孕生育,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医疗费结算标准全市统一按照《关于生育保险医疗费实行单病种最高限额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或生育保险特殊需要诊疗项目目录的医疗费,低于结算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结算标准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配偶无业可享50%生育补助

  参保女职工合法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分娩发生的医疗费以及患妊娠期并发症、分娩并发症、产后产褥病症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支付,超出部分职工个人自负。参保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及住院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支付,超出部分职工个人自负。

  女职工合法生育或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本人分娩前当年度月均社保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对应享有的产假天数按月计发。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该男职工在其配偶分娩前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且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规定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异地生育需办理转诊手续

  在统筹区域内生育医疗费的结算,参保职工就诊时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其中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需同时持单位出具的《青岛市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信》,由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刷卡确认生育保险待遇资格。

  在统筹区域外生育医疗费的结算,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但需在异地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全市统一的结算标准结算医疗费,参保职工应于生育或诊疗前持本人申请及单位出具的外地诊疗或生育申请,携带“一卡一证一册”到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并领取《青岛市城镇职工(转本级统筹区域外)诊疗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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