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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家1对1条款解读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内(含第九十日),因疾
病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
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手术,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缴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
,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手术,本公司自保险事故发生
后的下一个保险年度起,豁免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以后各期应缴的保险费,使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
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
,或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手术,本公司自保险
事故发生后的下一个保险年度起,豁免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以后各期应缴的保险费,使本附加合同所保障
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豁免保险费:
一。若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
十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缴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或效力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若被保险人因意
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自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下一个保险年度起,豁免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以后各期
应缴的保险费,使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豁免保险费:
一。若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
十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缴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2。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
生效日起九十日后或效力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自
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下一个保险年度起,豁免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以后各期应缴的保险费,使本附加合同所
保障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生命附加鑫福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合同生效90日内(含第90日)因疾病导致重疾,无息返还已缴保费,合同终止。
二、合同生效90日后发生重疾,按基本保额给付重疾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一、合同生效90日内(含第90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无息返还已缴保费,合同终止。
二、18周岁前身故,返还已缴各期保费及其5%年单利,合同终止。
三、18周岁后至满期前身故,无息返还已缴保费,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