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重疾B--------------------------
(1)因意外伤害,或生效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患约定重疾,最高给付100000元。
(2)生效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患约定重疾,给付已支付保险费。
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
因意外伤害,或生效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患约定特定疾病,给付30000元。
身故保险金:
给付金额为累积缴费和现金价值两者数额较大者。
重要提示:
1、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可兼得。
2、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以三次为限,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3、重大疾病保障给付时,如发生给付过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金额的,应予扣除。
4、18岁前、后的约定重疾和特定疾病定义请见条款。
5、未成年人,身故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限额。